为更好地解决大亚湾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根据惠州市《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3〕4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和《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制度的通知》(惠市教基〔2015〕1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务工人员6-18周岁的随迁子女,其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在大亚湾区生活。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均为非大亚湾区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香港、澳门、台湾身份证以及外国国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境外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管理暂行办法》(惠市教〔2014〕146号)执行。
第三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大亚湾区居住地相应学校提出申请(具体学区范围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积分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四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即2012年8月31日前(含)出生,且没有入学记录;申请入读七年级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已在大亚湾区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读至小学毕业;小学毕业后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以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大亚湾居住年限、参保年限、投资经营情况、购房情况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主要依据。共有五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四项为基本积分;第五项为加分项目(具体积分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 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时间以公告为准,届时在大亚湾区门户网站、大亚湾区宣教局网站或学校(幼儿园)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亚湾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大亚湾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项目及标准
序号 | 项目 | 条件和标准 | 积分 | 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 | 大亚湾区居住证 (非惠州市户籍的申请人,此项为必备条件) | 近五年内,办理的大亚湾居住证,按0.5分/月计分。 | 最高30分 | 第①类:惠州市外户籍提供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结婚证和小孩出生证等相关证明; 第②类:区外市内户籍除提供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小孩出生证等相关证明外,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无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社保或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四选一)。 |
2 | 社会保险 | 近五年内在大亚湾缴纳社保的,按1分/月计分。 | 最高60分 | 在大亚湾区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准,提供由区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加盖社保部门公章)。该项积分不与第3项同时积分。 |
3 | 营业执照 | 近五年内,个体户/企业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按1分/月计分。 | 最高60分 | 提供近五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该项积分不与第2项同时积分。 |
4 | 住房保障 | 在大亚湾区自有产权房,且在产权房所在学区申请入读的,得30分。 | 最高30分 | 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5 | 加分奖励 | (1)近5年内,参加大亚湾区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义工)每满50小时得2分,每年最高可加10分。 | 最高10分 | 镇街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表彰单位证明;志愿者须提供区文明办开具的证明;见义勇为须提供区属相关部门或街道办开具的证明。 |
(2)近5年内,在大亚湾区服务期间获得镇街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按5分/人/次计分。 | 最高10分 |
(3)在大亚湾区有见义勇为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表彰的按5分/人/次计分。 | 最高10分 |
(4)近五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其企业或工商户缴纳各税累计每1万元得1分。期间有偷逃欠税行为的,本项目不予计分。 | 最高10分 | 身份证;纳税编码;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近五年纳税证明。 |
说明:
1、第2和第3项积分项目不可同时积分。
2、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房产可积分。
3、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列入大亚湾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人员子女,军烈属子女,驻大
亚湾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按大亚湾区户籍生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4、中小学教职工子女,可到教职工所在学校上学。
5、近5年内是指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6、所有积分材料必须是大亚湾区内的方可有效积分。